嘉应学院函授、业余(夜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成教字[2002]9号
为表彰在学期间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生,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决定在我校成人教育函授、业余(夜大)学生中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
第一条 优秀毕业生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刻苦,热爱所学专业,合理安排自学时间,依时参加面授上课,按时保质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
(三)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做到学习、工作两促进。
(四)符合上述条件,全部已修课程成绩达到以下相应条件者。
(1)考试课程成绩平均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课程(含实验、实习)单科成绩达到良好者。
(2)全部课程(含考查课程及实验、实习)成绩平均75分以上(含75分),同时在工作实践中能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改进本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者;或在本专业学习过程中某方面成绩突出,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过论文、作品或取得具有一定水平的科研成果者(均须出具有关证件原件或证明)。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毕业生。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罚或处分者;
(二)学习期间有旷课行为或参加面授上课时数累计少于80%者;
(三)考试作弊者。
第三条 评选在学生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内进行,在学生毕业前一个月结束。评选额占该教学班人数的10%。
第四条 评选工作在主管成人教育的系领导主持下,在学生自我总结、交流的基础上,以班为单位提出推荐名单,经班主任审核、系领导协同教学点初步审定,填写好优秀毕业生登记表,送成人教育处复审、汇总,报学校领导审批公布。
第五条 凡经学校批准的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纪念品,表彰材料载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函授、业余(夜大)教育各教学班。本办法自二00三届毕业生开始执行,由成人教育处负责解释。
成人教育处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