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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关于建立函授站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5-09-04 08:50:33 点击:

嘉应学院关于建立函授站的暂行规定

成教字[2002]1号

 

    为了加强函授教学管理,提高函授教学质量,促进函授站建设,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函授站的性质

    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接受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二、建立函授站的原则

    1、拟设站的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2、根据教育系统或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学校的发展规划以及学校的办学力量、管理能力等合理建站。

    3、函授站一般设在函授生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的地方。

    三、函授站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2、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3、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4、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5、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四、学校、函授站和设站单位的职责

    1、学校对函授站的职责

    按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2、函授站的职责

    按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3、设站单位的职责

    按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建立函授站的手续

    1、要求建立函授站的企事业或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成人教育处审定,报学校领导批准,到拟建函授站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

    2、由学校发出准于正式建立函授站的通知,双方签订《建站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以《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为依据)。

    3、由学校制作和授予函授站牌匾,并在学校网页上公布。

    六、函授站的组织建设

    1、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函授站应设站长1 人(一般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l-2人。正、副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人员由设站单位任命,报成人教育处备案。

    2、函授站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100人配备管理人员1人的比例安排,管理人员需填登记表报成人教育处备案。

    七、经费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函授正常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成人教育处

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