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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函授站工作条例

时间:2015-09-04 08:50:02 点击:

嘉应学院函授站工作条例

成教字[200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函授站是函授教育的基层单位。是学校对函授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的机构。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嘉应学院的领导。

    第二条 为加强函授站建设,充分发挥函授站的作用,嘉应学院将按照函授教育的区域性特点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建立函授站并就此签订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设立函授站的条件:

    l、有连续或隔年报考函授的生源。

    2、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正、副函授站长l-3人,其他管理人员2-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3、函授站应根据招生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或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能够承担函授教学和教学辅导任务。配备的专、兼职教师要经成人教育处审批。

    4、保证提供教学场所和其它教学条件。

    5、设站单位要保证函授站所需经费。

    第三条 函授站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函授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为我国的四化建设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努力工作。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四条 函授站在成人教育处领导下负责本站函授生的全部教学组织管理工作,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组织全部教学环节的实施,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按照成人教育处提供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大纲,函授站专职教师要认真备课,编写出详细的教学进度表。初次上课的青年教师要试讲,并经成人教育处审查批准。函授站要经常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中的问题,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函授站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应严格按教师聘任标准和聘任程序,由成人教育处审批、聘任。

    第七条 按照教学进度,每学年要提前二个月安排好下学年的面授计划。面授次数根据各函授站具体情况而定。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与成人教育处联系,落实好下学期的教材和任课教师,制定面授计划、排好课表,并要通知主管单位和学生。

    第八条 组织好学生的自学活动,安排好平时的辅导答疑和作业收缴批改以及教师与学生的联系工作。

    第九条 协助成人教育处组织好平时考查和期末的考试工作。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面授结束时进行,所有试题送交成人教育处审查备案,主干课程由成人教育处命题和阅卷。考试要严格考场纪律,每个标准试室要有两名监考人员。

    第十条 对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要及时组织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进行。对于补考后还不及格的函授学生,在尚未达到退学或留级门数者,在毕业前,要尽早安排,再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 按照计划要求,组织实验、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工作,并协助成人教育处组织好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毕业设计在最后一学期进行,要在前一学期放假前作好毕业设计的准备工作。在成人教育处的领导下,聘请指导教师,选好设计题目。设计题目要经成人教育处审查。

 

第三章  教务管理

 

    第十二条 函授站应将函授生的各科考试、考查成绩及时准确的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卡和学生记分册,并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将上学期每个学生的各科成绩报成人教育处。

    第十三条 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函授生及时提出学籍处理意见报成人教育处审批。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始,要及时办理新生入学手续,组织学生填写入学登记表一式两份,及时寄成人教育处一份。每学期开学要及时办理学生的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组织好新生入学教育工作。入学教育的内容是:向学生介绍学校及函授教育的概况。介绍专业方向、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学习方法等。同时组织学生学习函授生手册的有关内容,对学生进行纪律、学习态度及学习目的教育。

    第十六条 协助成人教育处作好教材的征订、发放和结算工作,使教师和学生能及时得到所需的教材及教材费使用情况,同时要尽力解决各种辅助教材。

    第十七条 及时准确的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做好各种教学文件的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完成每学年的函授教学工作总结,上报成人教育处,积极开展成人教育的理论研究。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 协助成人教育处作好招生工作。每年二月份提出本年度的招生计划,报成人教育处,做好报名宣传动员和文化补习工作。根据需要派人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级 指导班主任开展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考勤管理工作,按照优秀函授生的条件和评定办法。做好优秀函授生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协助成人教育处做好学生的毕业、结业工作。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函授站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每学期都要有工作计划,期末要有工作总结,并将计划和总结报成人教育处一份。

    第二十二条 安排好面授师生的教室和食宿,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做好学费的催缴工作,管理好函授站相关经费,支付面授辅导教师的面授辅导课时津贴,每学年开始应将每个学生的学费按时交到学校。

 

                                                             成人教育处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