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课、停课、代课和补课的规定
成教字[2002]3号
一、在教学过程中,没有特殊的情况一般不予调课。但遇有下列情况时,报请成人教育处教务科核准后应予以调课、停课:
(一)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
(二)任课教师经批准因公外出的;
(三)经批准组织现场教学或其他集体活动,必须占用课程教学时间的。
二、教师在上课期间,私自到校外兼课与本人授课时间发生冲突,不得提出调课,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查资料和收集数据等为名,变相停课和提前结束课程。
三、对于因调课、停课造成的缺课,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进度及时补课,不得随意减少教学内容,降低教学要求。
补课应由任课教师提出补课时间,由成人教育处教务科同意后协助安排并通知学生。
教师因病因事较长时间不能上课时,应由各系、室有关领导选派其他教师代课。代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任职资格一般不能低于讲师水平(系统主讲过此门课的教师)。
四、调课、停课或代课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任课教师填写调课、停课申请表;
(二)由分管系主任签署意见;
(三)报成人教育处教务科备案;
(四)由系(室)负责人及时将调课、停课的通知告知学生。
五、未经批准,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随意找别人代课,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成人教育处
二00二年四月十日